凡矿山企业发生人员伤亡或被困的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双报告”(即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一、时限要求

矿山现场值班领导或调度人员接到人员伤亡或被困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即接即报、先报后核”原则,报当地政府的同时通过电话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查局内蒙古局值班室,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二、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内容包含事故(件)发生的企业名称、地点、时间、伤亡或被困人数、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等情况。

三、报告(举报)电话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值班室专线电话:

专线:0471-6291320/6648989;传真:0471-6648998。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专线电话:

专线:0471-4826786/4828899;传真:0471-4620860。

注意: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举报事故查实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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